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改革配套文件,改革以后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可分为三类,即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项目的核准,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,以及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项目的核准。
(1)2004年9月1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19号令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,规范了对内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的程序、原则、内容、效力等事项。
(2)2004年10月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21号令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,规范了对内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机关、权限、程序、条件及效力等事项。
(3)2004年10月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22号令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,规范了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项目核准的机关、权限、程序、条件及效力等事项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和上述配套文件,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