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规定,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,详情如下:
1、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,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,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,交通便利,布局合理。
2、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营业设施和仓储运输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条件。
3、有专业市场管理机构、称职的管理人员(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,或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、相当于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)、严格的管理办法。具有与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、设备,负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中药或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。
此外,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时所设计到的审批手续,分为专业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2部分,详情如下:
1、专业审批
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,须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,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。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后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按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)的规定发放《市场登记证》并分别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国家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备案。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,卫生部不予受理,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同意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。
2、项目审批
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也要进行项目审批,就是通常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项目审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