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,办理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项目时,应具备的如下几个条件:
1、属于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的鼓励类项目;
2、项目已按照《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》的规定进行项目核准;
3、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,且不在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中;设备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;
4、区县发展改革部门(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下同)核准的项目由原项目核准机关初审上报。
项目单位准备材料:
1、书面申请
2、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
3、包括采购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
4、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《项目进口设备清单》一式5份;
5.外商投资增资项目应提交原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;
6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,营业执照;
7、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。
办理程序:
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、投资总额、采购进口设备金额及清单、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,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。
办理时限:
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、补充或完善的内容;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确认书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,由主管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